在二审期间,酒店仍表示,希望高某返岗上班,高某仍然拒绝。鉴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酒店应向高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2444.17元/月×9年)。
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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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识时务者为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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