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宏说过:我们中国人都愿意用隐私换取便利。他说的是实话,大多数人的隐私权意识不强,也意识不到个人信息和隐私被非法利用后的严重后果。
我想,这是有原因的,我们国家关于隐私、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立法很滞后。
但是《民法总则》至少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立法在努力,我们也要努力,给立法铺平现实道路,用我们的声音和行动告诉立法机关,切实保护用户的隐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权益非常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池子对于笑果任意调取他在中信银行的银行流水提出质疑,其实和本案异曲同工。只不过昔日的笑果文化和中信银行分饰两角,而今朝的爱奇艺既扮演笑果,又扮演中信银行。
笑果想和池子打官司,需要向法院申请才可以调取池子在中信银行的银行流水。
同样的,爱奇艺和我打官司,需要向法院申请才可以调取我在爱奇艺加密服务器上保存的个人信息和数据。
很多人都觉得爱奇艺自己是数据的保管者,就可以随意从加密服务器中任意查看和使用用户的数据和个人信息。纵然很多人直观上感觉爱奇艺不是好人,但是我仍在网上我听到了很多人同时持这个声音。
而我偏偏不认可,我也很欣慰此前已经有很多律师支持我的观点,比如 @岳屾山 @邓学平律师 。我非要去法院论一论,当自己作为用户信息的保管者时,是否可以任意查看和使用个体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
当然,我不是一个同行相轻的人,我知道有很多律师都比我优秀,但是本案中我还增加了另外一个被告,那就是爱奇艺一审过程中的代理方: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增加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也是考虑到希望争取一个道理: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客户的过程中,不能无视委托人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反而助纣为虐。
在法律上,如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都能任意从事一些违法行为,那和律师的初衷就相背离,这一点,我也希望通过法院能给我一个答案。
再次附上我的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