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女员工因未能获得加班费而将公司告上法庭。该女员工在下班后、法定节假日以及休息日加班超过500小时,但公司没有支付相应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该女员工3万元的加班费,认定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工作构成了加班。
据了解,李女士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2020年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可知,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应当认定构成加班,科技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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