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耿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耿某在2月15日20时40分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但其坚称自己只是喝了藿香正气水。然而其呼气检测值高达142.22mg/100ml,藿香正气水极不容易达到这一数值。
原来,耿某长期嗜酒成性,曾在2019年、2020年两次因醉驾被判拘役并处罚金,此次是醉驾“三进宫”,且驾驶证早已被吊销,属无证驾驶。第二次出狱后,家人严格禁止耿某饮酒,但其经常以肠胃不适为由大量购买并饮用藿香正气水。
被查当天,耿某明知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仍在短时间内连续喝了48支,随后驾车上路。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虽未直接饮酒,但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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