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学校的学生来旁听
昨日下午4时,室外温度超过了30摄氏度,太阳底下站上几分钟就是汗流浃背。此时,一场特殊的审判正在太华路纱厂街大华中学的校园内进行。
几张桌椅组成的临时审判法庭虽然看似简陋,但却不失庄严,一枚巨大的国徽悬挂在教学楼一楼入口上方,3名女法官顶着烈日背身而坐。前来旁听的数百名学生来自附近的38中、志宏中学以及大华中学。
说此案特殊,是因为被告人李楠今年26岁,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住在新城区华清小区,平时喜欢酗酒。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楠先后在新城区同一小学门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11起,其中已遂5起抢得现金171.5元。
小孩1元乘车钱都不放过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楠所犯的11起抢劫案中,涉及受害小学生21人。其中最多一次抢了100元,还有两次受害小学生身上只带了1元钱,但李楠都没有放过。
2013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楠在新城区华清小区1区内将被害人田某某叫住,摔碎手中的啤酒瓶握在手中,对还是小学生的田某某强行搜身,抢走了其仅有的用来乘车的1元现金。
李楠除了采取上述的暴力手段外,还对被害人扇耳光、拳打脚踢。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的这些暴力手段给被害小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其中绝大多数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都没有在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和老师。
庭审现场,公诉人还不忘提醒旁听学生,如果遇到这样的不法侵害时,不要保持沉默,而应大声呼喊,另外,事后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寻求公安机关介入。
判处10年徒刑 罚金10000元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楠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罪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楠所犯的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李楠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疑
昨日下午,审判结束后,新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孙宝霞现场接受了媒体采访。被告人总共抢劫171.5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量刑是否适当?
孙宝霞称,此案有别其他抢劫案,因为他是专门针对小学生的,而且还是同一所学校的小学生。虽然本案抢劫数额不多,但是对学校和学生造成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些小学生都不敢来学校,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都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不受抢劫数额的影响。